为了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金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金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1.3 本实施
细则适用于电力金具。电力金具是连接和组合电力系统中的各类装置,起到传递机械负荷、电气负荷及某种防护作用的金属附件;按作用及结构可分为悬垂线夹、耐张线夹、连接金具、接续金具、保护金具、设备线夹、T型线夹、母线金具、拉线金具等类别。